|  | | 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第三章) | 人民网 | 第三章 兴奋剂检查 第八条 运动员应接受根据本规定而进行的体育竞赛和赛 外的兴奋剂检查。 第九条 全国性体育竞赛(包括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竞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行业系统的综合性运动 会,均应根据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进行兴奋剂检查。 第十条 凡进行兴奋剂检查的体育竞赛,均应在组织委员 会下设立兴奋剂检查委员会或兴奋剂检查组(站)。 第十一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和其他 竞赛的兴奋剂检查委员会或兴奋剂检查组(站),根据情 况应分别由反兴奋剂委员会、有关单项运动协会或主办单 位的反兴奋剂领导机构主持工作。 第十二条 体育竞赛时兴奋剂检查对象的确定办法,应由 反兴奋剂委员会、有关单项运动协会和竞赛组委会在赛前 共同确定。 在有纪录的体育竞赛中,创全国以上新纪录成绩的运动员 ,应接受兴奋剂检查。在我国举行的国际体育竞赛中兴奋剂检查对象的确定办法 ,应按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反兴奋剂委员会或有关单项运动协会的医务代表,有权根据竞赛过程中出现的情况,临时指定任何被认 为有异常现象的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 第十四条 体育竞赛的主办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附则二的 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赛外检查由反兴奋剂委员会及单项运动协会派出的代表主持进行。赛外检查的对象,由反兴奋剂委员会 或有关单项运动协会确定。 第十六条 赛外检查可以在未事选通知的情况下随时进行 ,任何运动员或其他人都不能拒绝、拖延。 第十七条 运动员在接到兴奋剂检查通知单后,应在检查 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内携带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否则应被视为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 第十八条 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应经过反兴奋剂委员会组 织的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附则三的要求,完成收取样品工作。 第十九条 收集后的兴奋剂检查样品应由专人运交兴奋剂 检查中心的授权代表。送交的样品及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 不应含有可辨认出样品提供者的任何信息。 | 2002-05-22 16:2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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