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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治病治出人命 赔偿损失八万九

   本报讯(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詹小红 许旭东)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以医院治疗过程存在医疗不当,对一起医疗事件作出判决:苍南县中医院赔偿患者家属8.9万多元。
  
  2000年8月12日,苍南县矾山镇的李某因出现尿频、尿少等症状到苍南县中医院治疗。16日做手术时,院方事先没有告知李某及其家属可能出现并发症。手术后,李某频繁出现打嗝现象、多处出血及新的病情变化,肾功能进一步恶化,以致多脏器功能衰竭,于9月18日死亡。去年4月,经温州市医疗事件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院方对李某的疾病诊断正确,但治疗过程中存在问题。去年8月,李某之妻卢某及其5个子女向法院起诉,认为苍南县中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李某死亡,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苍南县中医院对李某的整个医疗过程存在医疗不当。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及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苍南县中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李某家属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补偿金等共计89880元。

转自法制日报
2002-02-05 09: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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