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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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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观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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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女公证对当事人来说是要证明一个法律事实,公证处证明的只是医院出具的处女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而无需亲自检查该申请人是否为处女;同时,处女公证不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公证处应予以公证。 |
| ■对公证处的拒绝,这名女士有权申诉。公证处应向当事人说明拒绝的理由和当事人申诉的程序。当事人对拒绝不服可向公证处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还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其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最终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法律虽未对处女公证问题做出规定,但根据公证自愿的立法精神和法律条款对立法精神的体现,应该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该女士要求进行“处女公证”属于对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进行公证,这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证据”的功能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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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公证”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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