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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也是消费者 温州用《消法》判决医患纠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首次依据《消法》终审判定一起医患关系纠纷案。它以法律支持的形式表明:患者也是消费者。

  2000年8月,温州市苍南县矾山镇的李某因出现尿频、尿少、全身乏力等症状,到苍南县中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双肾积水,右输尿管中、下段结石,左肾萎缩,肾功能衰竭,高血压病,拟施行手术治疗。术后,李某频现打嗝现象。8月25日,医院发现病人刀口全段 裂开,便再次对患者施行手术。但医生未作手术记录,也未告知病人及家属手术的原因。不久,病人身体状况进一步恶化,于9月18日死亡。

  2001年4月,温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医院对李某的疾病诊断正确,但对李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不当。同年8月,李某之妻及5名子女向苍南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医院承担各类损害赔偿共计15万元。日前,苍南县法院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之规定及《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中医院对李某的整个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不当,法院判决苍南县中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原告李某家属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补偿金等共计89880元。

  据悉,我国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鲜有运用《消法》调整医患关系的判例。浙江省首次把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轨道,其核心条款是,患者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患者也是消费者”。

  北京晨报
2003-01-09 1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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